粤国税函[1998]04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应当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8]46号      1998-02-2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应当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国税函[1998]36号.doc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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