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皖地税函[2009]331号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 咨询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皖地税函[2009]33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我在法规库中没有找到,是否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另外,这个是省地税出的文件,是不是在省内所有市都实行这个政策? 回复内容: 此文是对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一个复函,不具有普遍性,没录入法规库。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目前仅在合肥市试点,在省内其他市不适用。 答复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2009-12-31 16:02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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