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29
摘要: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皖地税函[2009]331号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


  咨询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皖地税函[2009]33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我在法规库中没有找到,是否是因为没有及时更新?另外,这个是省地税出的文件,是不是在省内所有市都实行这个政策?

  回复内容:

  此文是对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一个复函,不具有普遍性,没录入法规库。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目前仅在合肥市试点,在省内其他市不适用。

  答复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2009-12-31 16:02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