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2
摘要:有权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179号        2009-12-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 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备案)制度。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均可提出减免税申请。

  没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按年或按次报批(备案)。按年报批(备案)的由纳税人在当年或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按次报批(备案)的由纳税人在纳税事项发生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六条 营业税报批类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五)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七条 报批类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有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按有权地税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八条 报批类减免税的有权地税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附表一);

  (二)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二)。;

  (四)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纳税人申请下列报批类减免税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核后退回纳税人,复印件由有权地税机关存档: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1.服务型、加工型、商贸型企业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人员花名册;

  (4)与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复印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

  《再就业优惠证》。

  (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优惠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城镇退役士兵:退役的有关证明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随军家属: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1.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四)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优惠政策

  1.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2.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优惠政策

  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有权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权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后,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批类减免税补正资料告知书》(附表四)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提交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有权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通知书》(附表五)和《报批类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六),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权地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报批类减免税延期审批告知书》(附表七),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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