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473号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8
摘要: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473号      2008-07-18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