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5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57号        2006-03-31

各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局,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严格核查发证对象,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出借、买卖、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切实落实好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适用,对持外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我市不予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好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关,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厂办大集体”戳记。

  四、文中所指“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如果年度内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地税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填写《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交换表》(见附件),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传递给对应的各区(市)国税局。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并由经办人签字。戳记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统一制作。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和预定工作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每月预核定减免税额(见附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在月预核定减免税额内按实际依次抵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企业取得认定证明后,招用的失业人员发生变化超过50%的,应于次月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重新核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一次预核定;对新招用的失业人员不超过已核定享受扶持政策人员50%的企业,可暂不做重新认定和税收核定调整,认定企业于每年12月到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年检,核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并认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下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主管地税机关要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报送的补充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认定证明资料,核准企业上年度实际应减免税总额,根据实际已减免税费情况,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九、以前下发的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交换表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预核定表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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