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2011]131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10
摘要:市政府积极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拓展市场空间,对总部企业对象核心业务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围内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确定不超过两年的扶持。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1]131号       2011-8-10

  税屋提示——依据三府[2018]1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三亚市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拥有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产业布局,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地方可持续发展,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一)资格认定

  在三亚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总部以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对象(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汇缴在三亚市。

  (二)等级划定

  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我市根据该企业产值和地方所得税收标准划分总部企业对象等级: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地方所得税收指按照现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全部税收剔除上划中央级税收后,按照省、市税收分成比例属于市级税收收入部分)5亿元以上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5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一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3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二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三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创造本地计税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四类总部企业对象。

  二、扶持内容

  (一)土地供给的标准及用地投资支持

  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可根据总部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项目产能性质、产业类型并结合城市功能产业布局分类、分区提供开发用地安排及支持。

  1、用地标准

  属于一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10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5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二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8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3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三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6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2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四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4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1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2、用地投资支持

  总部企业对象入驻自建办公大楼或入驻后引入符合三亚产业政策的开发项目,其土地供给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享受投资支持。政府给予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投资支持按三亚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予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总部企业对象分别按三亚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50%、40%和30%标准部分奖励。土地出让净收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成本、用地报批成本费用、地租、土地大市政配套成本、计提应缴省市的各项资金等)后的净收益。

  对于确定为省级重点项目的投资项目,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

  对于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对于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

  (二)税收奖励

  总部企业对象每年上缴的营业相关税收(不含在三亚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给予60%奖励支持。

  总部企业对象高管及驻三亚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年在三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70%提取本地购房专项补助基金。购房专项补助基金由市财政局和总部企业对象驻地公司建立共管账户管理,专项用于本人在三亚的房屋的购租补助。

  (三)业务扶持

  市政府积极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引导和支持总部经济拓展市场空间,对总部企业对象核心业务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范围内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确定不超过两年的扶持。

  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涉及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在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后,按缴纳费用额予以全额奖励。

  三、总部企业对象优惠政策的享受及风险防范

  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按认定级别享受用地支持和税收奖励等优惠政策,享受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市政府将在协议中重点规定:一是对总部企业对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两年内开发未达到协议规定投资额25%以上的,市政府有权决定中止履行合作协议并无偿收回总部企业对象的土地使用权。二是总部企业在享受用地支持和税收奖励后,如果企业退出或从企业按规定在三亚正式营业之年的后一年起达不到认定级别标准的,可视为企业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市政府有权要求违约企业当年按以下标准支付我市国有土地资源使用费,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支付标准可设定为:企业应支付的国有土地资源使用费=某总部企业在合作协议中承诺每年缴纳给三亚地方所得税收-该总部企业当年缴纳给三亚的地方所得税收。对于连续两年达不到认定级别标准的,市政府有权要求总部企业对象全额退回所享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资金。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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