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10
摘要: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减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予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118号         2009-06-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为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管理,切实为农民减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予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