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10]9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2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94号        2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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