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28
摘要:为规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669323;传真:2669323;

  电子邮件:lsdsszec@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6日(星期五)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9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市本级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

  1、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查账征收企业财务报表审核。自然人转让查账征收企业股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费用支出情况,通过本年费用支出与去年同期费用支出比对,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分析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企业费用支出存在异常或亏损额占房屋、土地使用权增值额50%以上,应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验证的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异常企业进行案头分析或纳税评估,不能排除异常情况或涉嫌偷税的,可按规定移送稽查。

  2、加强自然人转让核定征收企业股权个人所得税征管。自然人转让核定征收企业股权取得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因核定征收企业帐证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准确核算所有者权益,可以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核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总额,扣除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余额为参考,确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有者权益增值额。自然人股东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三年的,根据企业近三年及本年的生产经营情况,依照上述方法,确定企业经营活动所有者权益增值额;自然人股东持有企业股权未超过三年的,根据实际持有期间,依照上述方法,确定企业经营活动所有者权益增值额。

  3、自然人转让股权时,被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且近三年所得税征收方式有调整的,应分别计算查账征收期间和调整后核定征收期间经营活动所有者权益增值额,合计确定企业经营活动所有者权益增值额。对纳税人以逃避股权转让税款为目的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审核,防止税款流失。

  二、加强股权转让最低控制价动态管理,完善房屋、土地使用权评估体系

  1、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房屋、土地使用权最低控制价问题进行明确(另文下发)。最低控制价结合房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2、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被投资企业拥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股权转让最低控制价,加强企业净资产的审核工作,如股权转让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股权转让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以实际成交价为准。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房屋、土地的实际用途,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实际用途为商业目的的,最低控制价应参照商业用地最低控制价扣除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确定。

  三、股权转让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参照本公告办法核定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值额及房屋、土地使用权最低控制价格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主管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原则上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交易评估报告。纳税人未出具评估报告的,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或提请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交易价格。

  四、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本公告相关规定遇到问题,请向市局反馈,以便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公告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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