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9]29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5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要加强对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分析比对。如发现纳税人有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相关工作规程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程序,及时追缴税款,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296号       2009-08-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仅是完善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广泛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自然人股东情况,按企业建立征管档案,详细记录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投资方式、投资额、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夯实征管基础。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紧密配合,形成征管合力。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要求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件)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要加强对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分析比对。如发现纳税人有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相关工作规程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程序,及时追缴税款,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认真总结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报送省局。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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