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6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2
摘要: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643号                 2000-12-12


各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的要求,市局决定:统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务必将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及时通知有关的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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