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02]135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16
摘要:手续费中部分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经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包括: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其中3%;代征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其中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其中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京财预[2002]1359号              2002-07-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含教育费附加,下同)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经费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其中: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市级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市与区县共享税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代扣、代收和代征区县固定税,由区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三、“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地税部门在预算中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比例确定。但手续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税务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见附件)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市地税局汇总全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支出情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制定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使用的相关办法。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单位的审批控制,如需扩大范围,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委托单位签定支付手续费的协议。具体为:市级固定及中央与市级、市级与区县共享税报市地税和市财政局审批;区县级固定税报区县财政审批,并报地税局、财政局备案。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税务机关支付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预算。

  九、各级地税部门原按规定提取的五小税手续费用用于税务部门的业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的支出预算管理。

  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2002年1月1日后各级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以退库的属

  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2年07月16日

  附件1:

代扣代收的代征税款手续费执行最高限制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个人所的税、营业税,代缴税款手续费为2%。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单位代征的税款,支付手续费的标准:

  1、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代征税款的5%。

  2、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印花税,按代征印花税收入的5%。

  3、契税代征手续费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其中市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代征部分的2%。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按代征税款的5%。

  5、代征出租房屋按综合税率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实际代征税款的5%。

  6、委托代征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按实际代征税款的3%。

  7、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村办修缮队、建筑队和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营业运输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按代征税款的3%。

  三、停止执行的代征手续费及通过退库提取的征收经费

  1、已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不列“代征手续费”预算。

  5、随集体企业所得税附征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不列“代征手续费”预算。

  3、按车船使用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额提取5%业务经费(即“五小税手续费”)的规定停止退库,地税部门业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的支出预算管理。

  4、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的5%提取的征收经费停止执行。

  5、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查经费停止执行。

  6、手续费中部分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经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包括: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其中3%;代征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其中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其中2%)。

  附件:

  1.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汇总表(一)(略)

  3.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分级次汇总表(略)

  4.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汇总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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