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3]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培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7
摘要:为明确申报征收口径,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现就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实行核定征收的驾训机构,改按通过全科考试的人数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培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地税函[2013]11号                 2013-2-17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明确申报征收口径,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现就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驾训机构,改按通过全科考试的人数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的驾训机构,不核定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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