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5]15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9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以下简称《政策》),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部分废止]

苏地税发[2005]156号              2005-8-19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点第(一)项,第二点第(六)项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废止;有关技术转让、研发费用等内容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二点第(一)项;第二点第(六)项中有关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以下简称《政策》),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和《政策》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富民强省,增创发展新优势,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而作出的战略举措。《纲要》和《政策》立足于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新一轮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纲要》和《政策》对税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纲要》和《政策》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部分废止]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二)[部分废止]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四)[部分废止]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五)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六)[部分废止]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八)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三、不断改进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服务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得随意设置对服务业的许可项目,公开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方式,方便服务业企业依法纳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干扰服务业企业正常经营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各地要深入实际,做好服务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服务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服务业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促进和加快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对贯彻实施《纲要》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鼓励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并要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市、县(市)地税局要做好享受优惠政策的统计工作(具体办法省计财处另行制定)。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纲要》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加强领导,对贯彻实施《纲要》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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