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08]50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19
摘要:名称、批准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执业证书编号、机构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数、在境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入国际会计组织情况、年度业务收入、联系电话、网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注协[2008]50号     2008-2-19


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已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利益人和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注册会计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实施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的统一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体现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并依法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注册会计师个人隐私。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名称、批准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执业证书编号、机构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数、在境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入国际会计组织情况、年度业务收入、联系电话、网址。

  (二)人员信息: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继续教育完成率、领军人才后备人选等;

  (三)诚信信息:最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最近三年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情况及时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情况及时间,作出相关决定的机构。

  (四)社会服务信息: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五)其他信息:行业管理中需要向社会披露的信息,包括缴纳会费情况等。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证书编号、批准注册时间、批准文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方式、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完成情况、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执业经历。

  (二)诚信信息:最近三年受到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和奖励的信息,最近三年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情况及时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情况及时间,作出相关决定的机构。

  (三)社会服务信息:担任行业职务和社会职务,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四)其他信息:行业管理中需要向社会披露的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情况、缴纳会费情况等。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来源:

  (一)事务所在申办设立、变更、报备、注销等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奖励或授予称号的通报,司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刑事制裁决定,行政部门依法对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

  (三)省注协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信息来源:

  (一)注册会计师在申办申请注册、任职资格检查、变更、撤(注)销等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行业表彰奖励或授予称号的通报,司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刑事制裁决定,行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

  (三)省注协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每年定期以业务收入排序公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信息(附表一),通过文件、协会网站或公众媒体等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二)在省注协网站以查询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社会服务及诚信信息(附表二)、(附表三)进行公开,并每月对信息进行适时更新。

  (三)在省注协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注协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更新和维护,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认为其公开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经查证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省注协应及时变更或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一、200x年度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信息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社会服务及诚信信息

  三、注册会计师基本、社会服务及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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