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418号建议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困难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疫情影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5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细化免税对象、申请条件、执行时间、办理流程等优惠具体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于3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截至5月底,全省已预减免相关中小企业2-4月的房土两税12.9亿元,占同期两税入库金额81.16亿的16%,占同期两税各类减免税总金额的49%,近两万户中小企业受益,户均免征额达6.86万元,涉及制造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商业零售、现代服务等多个行业,为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了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目前,疫情仍未结束,该政策将继续惠及相关中小企业。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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