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4号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05
摘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申请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经第三方中转,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时,海关可以验核集装箱号及封志号的方式判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标准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05-05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放宽海运集装箱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申请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经第三方中转,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时,海关可以验核集装箱号及封志号的方式判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5月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