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5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3
摘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50号      2009-03-03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是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管理难度较大的一项工作。主要原因是相当数量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有关信息,导致代扣代缴义务难以确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加强对服务贸易,尤其是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刻不容缓。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办法》。作为税收主管机关,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控管,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税源监控。充分利用当地工商、外汇管理部门、外经贸委等单位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掌握辖区内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堵塞征管漏洞。

  (二)强化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所辖企业的情况,对可能和已经发生对外发包工程和发包劳务的企业做好宣传和辅导。

  二、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应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交换,防止税收流失。

  (一)对非居民营业税的纳税事项管理,依据《办法》执行。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管理,应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

  (三)为了加强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的工作协作,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三、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应上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和分析报告。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局应于每年年底,向市局报送上述报表和分析报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