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1]10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20
摘要:为了更叟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精神,规范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06号      2001-06-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叟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精神,规范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中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免税政策扰乱税收秩序、偷逃国家税款。

  二、2001年8月1日启用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我省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加强管理和堵塞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省购进废旧物资应取得的唯一合法扣税凭证。未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得领购、使用该专用发票,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三、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向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领购的停止使用,未用部分应限期缴销。

  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企业,取得废旧的物资经营企业于5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按票面税额予以抵扣;对取得的5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价税合计依10%计算扣除,多扣部分予以转出。该发票的抵扣期限为2001年7月31日。

  四、2001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使用普通发票。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此期间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在8月底以前可按票面金额的10%计算申报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该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大额货款的支付要重点进行审查,必须有货物入库和货款结算的单据证明,否则不予抵扣。

  五、经批准列入免税企业名单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8月1日以后不得继续领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剩余部分限期缴销。

  六、未列入免税企业名单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时也要扫《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购的使用范围。

  七、本通知下发前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对待:对经资格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退还其5月1日后实现的已交增值税税款;对不具备免税资格的企业按普通纳税企业对待。

  本通知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废旧物资经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票样(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20日

  附件:

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兼营其他货物或兼营利用废旧物资加工其他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物资,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各类废弃物品。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和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审核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包括拆解)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特殊企业还必须同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必需的流动资金、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有上岗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三)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贴簿。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

  1、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

  2、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贩;

  3、应收胀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贴、明细胀;

  4、“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贴;

  5.“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

  6、“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贴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贴;

  7、商品采购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差价、经营费用、利润等账户;

  8、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其他账户。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废旧物资的入库、出库、盘存制度。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关于岗位分离的规定,如:实行会计和出纳人员岗位分离,保管、登记库存商品实物贩的人员和管理资金账的会计人员岗位分离,为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

  (五)对兼营其他货物或兼营废旧物资加工业务的,必须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成本和税金。

  第六条 [条款废止]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税政部门复审,县区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国税局批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各市国税局批准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企业名单,于批准后30日内报河北省国税局备案。

  第七条 2001年8月1日启用“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县区国税局依据市国税局批准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名单,向企业发售“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由河北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第八条 “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内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唯一合法扣税凭证。该发票为剪贴式、万元版、五联发票,依次为记账聆、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出库联。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时应视不同的购货方出具发票的联次:对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同时出具发票联和抵扣联;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出具发票联,抵扣联签章作废后由企业留存。

  对从外省、市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子以扣税,但必须有货物入库和银行结算单据,基层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可抵扣进项税款。

  第十条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收购废旧物资时,应分别情况取得合法凭证:

  (一)向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并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收购废旧物资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仅限于向自然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使用,必须据实开具。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领购、取得、保管、登记、使用各类发票和凭证。

  第十二条 县区级国税局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

  (一)享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通知其限期改正,并由县区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取消本年度免税资格;问题严重的还应收回其“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同时停止兼营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追回已批准的免税款,以后两年内不得享受免税照顾。县区级国税局应将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取消资格的30日内报市国税局备案。

  1、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正确记录、反映废旧物资的进、销、存情况,未按规定核算应缴增值税和按期批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税务资料的;

  2、兼营应税货物的企业,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的收入、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的;

  3、兼营应税货物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欠税不交的;

  4、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空白专用发票丢失而使税收流失,或明知购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出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并造成税款损失的;

  5、无货物转移和资金收付,虚开收购发票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协同其他纳税人偷税的;

  6、向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或其他货物,不向对方索取销售发票而违规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协同其他纳税人偷税的;

  7、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与经营范围不符,或兼营应税货物的免税企业销售应税货物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的;

  8、具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条款废止]经市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具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仍应按规定核算、计提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应免税部分经县区国税局批准在申报时可暂不入库,按年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报,据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申报请》,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征收机关。

  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复审,由县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免税。免税金额较大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申请表》和稽查部门出具的稽查结论等有关资料报市国税局审批。具体权限由各市自行掌握。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按税务部门批准的免税金额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未批准予以免征的税额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入库。

  各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审批工作,应在次年一委度办理完毕,并在办理完毕30日内上向国税局报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统计表》

  第十四条 [条款废止]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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