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浙税三202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0-13
摘要: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浙税三202号                     1989-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5.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县财税局:

  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通知精神,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交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失效]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浙江省税务局

198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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