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11
摘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6号             2008-2-1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二、为了便于统计,地税部门在产生税收会统报表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并统计在教育费附加收入内。

  三、代征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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