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10号      2022-04-07

  当事人:云南精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0CH42M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2

  法定代表人:林*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观澜汇**栋*单元****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所的主任会计师林*建和合伙人张*飞对会计师事务所未尽到全面管理责任,说不清楚你所的实缴资本、员工数量、会计人员姓名等。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保证审计质量。抽查的业务项目存在重要项目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过程没有控制轨迹、未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共性问题。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林*建、雷*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0〕第J-082号),审计收费0.38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3,657.6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47%,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7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47%,函证金额9.44万元,函证比例25.65%,未见函证控制轨迹;未见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未见披露应收账款账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85.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7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42%,未披露账龄,未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19.95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合同与会计凭证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林*建、雷*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审计收费9.87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16.3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10%,未对银行存款共计53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所有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如下:(1)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021.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2%,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未关注坏账准备计提。(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1,342.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0.78%,未检查车辆所有权,房产存在抵押借款项目,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盘点表未见盘点痕迹。(3)云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3,494.9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082.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8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3.25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7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65%,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等。(5)云南**审计年度分配利润7,000.00万元,未获取与之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计处理资料等。(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41,605.39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抽取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测试完整性和存在性;未检查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客户量较大,只抽取检查10笔凭证,且金额较小。(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15,270.75万元,未结合存货计价测试审计,未检查与销售收入配比是否正确,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98,700元(玖万捌仟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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