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10]1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0
摘要: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10〕12号           201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黄冈市实施《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税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稽查局、各征管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稽查局。

  第四条 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须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方式,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五条 凡涉及地方税费征收、委托代征、信息传递和护税协税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指挥、组织全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二)审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税费征收保障长效机制;

  (三)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四)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各项制度;

  (三)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研究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行业税收管理难点和盲点,分析各行业税收特点,拟定具体的行业税收管理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审批下达的廉租房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学历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派遣教师外出讲课、兼职的信息;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三)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开发项目的认定信息。

  (四)公安部门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督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各种车、船登记注册信息及其他明细资料信息;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拒不提供担保的,配合地税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民政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彩票中奖信息,保障中奖人依法纳税。

  (六)司法部门协助地税部门开展税费征收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许可及年度考核信息。

  (七)财政部门

  1、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经费的有关信息;

  2、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租赁收入、临时经营收入信息和政府采购信息;

  3、提供政府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信息;

  4、政府资金对个人各类物质奖励信息;

  5、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同级财政拨款中代扣代缴;

  6、税费征收保障信息网络使用、维护及总结表彰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八)国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按时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提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情况,按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社会保险费“五险一表”。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传递《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及土地使用权属交易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并接受地税机关对上述信息的核对。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2、提供城市建设用地和征用农村耕地开发建设信息;

  3、提供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GPS土地使用面积测量数据及增减变化情况;

  4、提供国有矿产开采的许可信息;

  5、土地使用证发放严格做到“先税后证”,保证申请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土地使用证件。凡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概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一)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等信息;

  (十二)交通部门提供辖区内车辆、船舶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三)水利部门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十四)文化部门提供发放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人民银行黄冈中心支行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机关建立电子申报缴税网络,推进网上办税;协调各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帐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号。

  (十七)审计部门提供审计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信息。

  (十八)国税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双方收入数据以及其他税收数据等,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十九)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及年检信息。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及年检信息。

  (二十一)物价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年检信息。

  (二十二)统计部门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二十三)旅游部门提供辖区内新办旅游企业及其设施建设信息。

  (二十四)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有关明细信息。

  (二十五)规划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二十六)房管部门

  1、提供商品房预售备案、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登记等信息资料;

  2、做好个人销售转让“二手房”税收的代征工作;

  3、向地税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房屋及房屋出租情况;

  4、按照“先税后证”规定,凭契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凡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保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先缴清应缴的契税等税款再领取相关权属证件;

  5、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房屋登记信息。

  (二十七)经贸部门提供年度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相关信息。

  (二十八)商务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引进外资、服务和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信息。

  (二十九)农机部门提供新增农业运输车辆登记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征税。

  (三十一)各部门须按地税机关要求时限及时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三十二)各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传递各类涉税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各部门须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涉税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传递工作。

  (三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成立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政府领导分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3、每月召开1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听取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汇报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4、定期对本地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地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予以支持、配合;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车辆保险部门必须依法代扣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条 对立案侦察、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或申请。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征收保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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