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08]120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8
摘要: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做好我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制定了《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08]120号         2008-07-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做好我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制定了《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部分预算收入科目修订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省以下利益分配关系,做好我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以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规定,结合我省财政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

  (一)基本办法。跨市设立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即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额,由其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省财政厅定期将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分配给各市。

  (二)适用范围。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现行财政体制中属于中央与省、市县按60:16:24比例共享收入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稳定各级财政收入来源,维持各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中央分别与省级及市县按60:40比例共享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固定收入企业(含中央下划企业)以及市县固定收入企业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分配办法。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市(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二、预算科目为满足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根据财预[2008]37号文规定,相应对我省执行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二)在10123款分别新增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

  (三)有关科目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总机构统一计算本期居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6:24分享。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及资产总额范围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额计算办法按粤财预[2008]30号文规定执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因素和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在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部分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6:24分享。

  3.总机构预缴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分库”)待分配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省分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16%为省级收入,24%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性质对应填写10123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16%,市县24%”。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分配方式为中央60%,省级16%,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省级收入)12%,总机构所在地12%。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性质对应填写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16%、省级12%(待分配)、市县12%”。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列入中央级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省级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2%列入省级10123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2%列入市县级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多退少补的税款,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性质对应填写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16%,省级24%(待分配)”。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列入中央级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省级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23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性质对应填写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16%,省级24%(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将所退税款的60%列入中央级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省级10123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23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省财政厅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省分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市级中心支库,作为地市级收入。中心支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市级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省财政厅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并划转至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各中心支库在整理期内收到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收入处理。

  七、其他

  (一)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省级、市县60:16:24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适用10123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23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分配给各市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参照本办法增设和明确有关科目的具体使用。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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