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08
摘要: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7号       2010-11-0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4、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八条 [条款废止]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设区的市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2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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