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30
摘要: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地税发[2010]34号      2010-03-30

  税屋提示——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 [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 件:1-5汇总

  1、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doc

  2、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doc

  3、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提供资料.doc

  4、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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