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9
摘要:自2013年2月起,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1-2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2月起,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不同月份属期分别填写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表在2013年2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