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31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6
摘要:严格奖惩追究。各省辖市局要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90号),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深入开展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网站的数据统计、分析以及业务维护和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12366”与网站服务共享的纳税咨询问题库,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加大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税法知识。

  (四)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主动加强与工商、财政、公安、民政、地税、金融、海关、审计、统计、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积极利用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成果和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定期发布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为基层加强管理提供参考,加快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代理、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坚持税务代理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强制代理、指定代理,依法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六、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公开内容。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14号)的要求,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并采取相应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A级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七、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一)强化考核督导。各省辖市局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依据税收征管流程,合理确定纳税服务考核的范围、内容、指标,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促进作用,增强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内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实际效果等进行考核,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税务人员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社会评议。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可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服务评价器”,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并采取问卷调查、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价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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