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2]8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0
摘要:《办法》第四条中,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省冈跨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办法》第十条在目前的金税工程网络中暂无法运行。该项业务需求正由航天金穗总公司进行软件修改,待修改完善后,总局将下发具体的操作规程。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2]82号      2002-04-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中,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省冈跨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办法》第十条在目前的金税工程网络中暂无法运行。该项业务需求正由航天金穗总公司进行软件修改,待修改完善后,总局将下发具体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办法》第三条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法》第十二条中"接受加油站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是指与预售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接受加油卡和加油凭证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后,应据实反映销售额,预售单位凭回笼的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冲减"预收货款",作"商品销售收入"账务处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