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8]第9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4-10
摘要:关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损益处理问题。纳税人因资产转让或转让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已按国家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96号                   1998-04-10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6]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对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纳税人改革(包括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下同)前减免税优惠未享受到期,改革后仍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纳税人改革前未享受减免税优惠,改革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宣告破产,依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拍卖后另办的企业,可按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关于资产计价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前帐面历史成本价提取的折旧额,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亏损弥补问题。下列情况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被兼并、合并企业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二)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分立前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受让前规定期限内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四、关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损益处理问题。纳税人因资产转让或转让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已按国家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经省政府确定批准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为被兼并、合并企业补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纳税人为被兼并、合并企业补交的陈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准予在计征所提税前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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