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50/3736.html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障国家税收资金安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含代征单位,下同)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法定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进行税务检查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国税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省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国税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回执联、付款凭证联、收款凭证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报查联由基层国税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回执联经国库盖章后由国税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收款凭证由当地国库作贷方传票。

  省国税局根据税收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设区市国税局为票证中心)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省、市、县(区)三级局必须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员,具体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窗口、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员和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分开,不得一人多岗,做到“管票人员不开票、开票人员不管票”。

  第九条 省国税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起草制定本辖区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及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停用、损失核销、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组织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开展调研;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区市国税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国税局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计划编制、领发、保管、交回、损失核销、核算、检查、销毁等工作;

  (四)指导和推广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开展调研;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国税局(简称县国税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制;

  (三)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四)指导和监督所辖基层国税机关或用票人员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对结报缴销的票款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核算、盘点、归档工作;

  (六)具体实施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七)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考核等工作;

  (八)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开展调研,及时向上级反映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国税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三)指导和监督税收票证使用人员正确使用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并进行严格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使用人员手头存票的盘点核算、核实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上报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市国税局票证中心主管本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涵盖本办法第十条的所有职责。

  第三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由国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国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国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国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国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国税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电子缴款书》范畴。但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算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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