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填用票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税收缴款书由国税机关征收单位、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填开,主管国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单位的开票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填写方法。开票人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

  (四)《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主管县国税局填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到当地主管县国税局申请填开,填开后,国税机关应收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单。

  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税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国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需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且必须保证纸质印刷税票号码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带出号码一致。

  (六)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七)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八)填写票证(包括手工填开、电脑填开)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包括电脑打印清晰),内容真实规范,不能漏填、简写、省略、编造、涂改、挖补。手工填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包括计算机打印发生严重错位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九)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国税人员开票时盖印章戳: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填票人印章(手工开票要盖印填票人章戳,税收征管系统开票因税票上已有开票人员姓名则可不再盖印填票人章戳)。代征人员开票时盖印章戳: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代征专用章、填票人印章。税款退库时盖印章戳: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国库预留印鉴的单位领导章、经办人印章。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县国税局自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第六章 结报缴销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税收票证管理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自收现金税款的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将征收的现金税款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经收处后,应及时向发放票证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等基层征收单位票证管理员结报缴销票证。结报时,应持已填用的自收现金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税收缴款书收据联和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空白票证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票证管理员对结报的票证须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和票证管理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各自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经再次核对后相互签章。若上述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报告。

  (二)代征人持现金税款向国税征收人员或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缴销的,由票证管理员或征收员汇总向国库经收处缴纳。代征人持缴销的票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连同现金分别向征收员、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手续。征收员、票证管理员应核对现金与实际征收税款是否一致,其他手续与上同。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国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遇双休或节假日顺延)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严格按“双限”规定即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只要达到“双限”中的任一项,就必须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上述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四)对于应缴销的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如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规定要求,按月(指每月末)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出口货物分割单存根联、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及其他应缴销票证的相应联次(存根联、报查联),连同作废(全份保存)、停用(全份保存)、损失及未填用的上述票证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五)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六)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等基层征收单位原则上每半月向县国税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对于确属用票量少且交通不便的基层征收机关,其税收票证缴销期限可以适当放宽,由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七)基层国税机关必须将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按期填报《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国税局,经县国税局核对无误后,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签章并退基层征收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按下列规定作废和停用: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发放票证的国税机关票证管理员报告,按规定逐级集中上缴省国税局销毁。县及县以上国税局向上级局上缴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时,应填报《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填用作废处理。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同时注明作废原因及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经基层征收机关领导审核签名后,全份保存,按月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并上缴县国税局,不得自行销毁。

  (三)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或者国税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

  (四)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五)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定期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据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逐本、逐份相核对。每次结报缴销票证时,基层征收机关票证管理员要将持票人员的未填用空白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所记载的票证结存数进行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互相签章。

  (二)各级国税机关票证管理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与票证管理员一同进行票证盘点工作,票证盘点结束后应填制《税收票证盘点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由盘点人留存,一份由票证管理员存档。

  (三)县国税局对所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四)省国税局和设区市国税局除定期对本局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外,还应经常对下级国税局及所属单位的票证盘点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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