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5]13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08
摘要: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5]132号      2005-10-08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起征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临近起征点户的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按季申报,边远山区可实行半年或1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期限由市、州地税局确定。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0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