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 房产局 物价局 地税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存量住房及附属设施交易计税基准价格》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01
摘要: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我市各住宅小区的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和评估,财政、税务、房地产、物价等部门在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调查和评估的数据基础上,联合发布各住宅小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计税基准价格每季度公布一次。

合肥市财政局 房产局 物价局 地税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存量住房及附属设施交易计税基准价格》通知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房产局 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房屋交易税费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评估机制作为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依据。

  (一)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我市各住宅小区的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和评估,财政、税务、房地产、物价等部门在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调查和评估的数据基础上,联合发布各住宅小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计税基准价格每季度公布一次。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核定的计税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核定的计税价格的,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如纳税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委托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由征收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二)不在发布的住宅小区之内的住房,参考临近的住宅小区计税基准价格的95%核定计税价格。如纳税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委托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由征收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三)非住房、非货币性存量住房交易由征收机关委托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由征收机关确认后作为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支付,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公布的计税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层等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一)多层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公布的该住房所在住宅小区(或所在地段)的计税参考价格+(住房所在楼层-住房所在楼总层数÷2)×50元]×房屋的建筑面积。顶层单价按下一层单价的95%核定。

  (二)高层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公布的该住房所在住宅小区(或所在地段)的计税基准价格+(住房所在楼层-该住房所在楼总层数÷2)×30]×房屋的建筑面积。顶层单价按下一层单价的90%核定。

  (三)别墅、联排住房等高档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公布的该住房所在住宅小区(或所在地段)中的别墅、联排住房等高档住房的计税基准价格×房屋的建筑面积。

  (四)随同住房标准层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附属用房(架空层、地下室)交易计税价格按照附属用房的上一层住宅核定的计税价格的40%核定。

  (五)层高超过4.8米的武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公布的该住房所在住宅小区(或所在地段)的计基准价格+(住房所在楼层-该住房所在楼总层数÷2)×50元]×房屋的建筑面积×150%。

  (六)有房地产权证的阁楼、顶层跃层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阁楼按照阁楼下一层住宅的计税价格的50%核定;跃层按照跃层下一层住宅的计税价格的80%核定。

  三、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本办法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由征收机关向房屋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认定结论书》,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征收机关认可,可以作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四、评估业务的委托。由纳税人持交易各方签字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区的地税部门开具《评估业务委托函》。

  五、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合地税[2005]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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