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4
摘要: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1997-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内容废止,附件保留。
  2.依据冀国税函[1999]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02月08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