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4]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16
摘要:凡是将企业整体出租、发包或者将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如分厂、门店等)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方或承包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4]40号       1994-09-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精神:凡是将企业整体出租、发包或者将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如分厂、门店等)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方或承包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以出租者、发包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条款废止]对总机构调拨给按规定由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厂、门店等)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对《通知》第二点所指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060号文和省局[1994]028号文中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及管理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