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4]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05
摘要:鉴于秀惠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号      2014-03-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1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秀惠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待遇。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