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工[2013]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4
摘要:  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工[2013]23号         2013-06-24

各市直工会、各基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收范围及时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二、缴费比例

       建立公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三、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3月份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3年7月1日前各缴费单位拖欠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收缴。

       附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 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 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建会筹备金。

       第四章 帐户和预算科目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中心支库") 在"国库待结算款"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子科目,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务,月初该会计帐户清零。

       各市总工会应向中心支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七条 各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县级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帐户属专用存款帐户,用于上级工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及时返还拨付,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帐户需报各市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 涉及上述银行结算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现行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条 国库部门应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使用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支。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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