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2
摘要: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7-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一)试点纳税人按国税部门调查核实要求,统一填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简称《调查确认表》),采集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定额核定、票种核定、银行账户账号备案、税政业务等信息。纳税人按要求填报综合调查确认表后,即可具备相关资格,不需另外填写相关审核审批文书。

  (二)2013年7月31日(含本日,下同)前,填报了《调查确认表》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2013年8月1日(含本日,下同)以后新办纳税人,应按照征收范围分别到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对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四)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要求,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发票使用

  (一)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需求,国税普通发票在原有8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

  (二) 试点纳税人可在2013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但应在2013年8月1日(含本日)后开具。

  (三)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至2013年7月31日。结余的地税发票,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自2013年8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发放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作废。

  (四)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其中,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应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发票开具系统,如果此软件不能满足需求,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发软件,并报所在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 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领购、开具、验旧及采集取得大额普通发票等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控系统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四、个体税收征管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原属纯地税管辖的个体纳税人试点后征收方式参照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对国税、地税共管户,按国税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执行,对在国税、地税均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纳税人,试点后销售额原则上按原国、地税分别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和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个体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应就7月31日前提供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在8月份征期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1.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2.在《调查确认表》中确认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将集中为其办理网上申报手续,试点纳税人无需再到国税机关现场办理。

  3.2013年8月1日后,如试点纳税人需调整或新增网上申报纳税方式,需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4.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后,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技术服务公司的有偿服务。

  5.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时应使用CA证书。CA证书由纳税人自行购买。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供的CA证书,免收证书使用费。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时使用的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CA证书可继续使用。

  (三)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四)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定期定额个体户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有关申报资料。所需资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或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e-n-tax.gov.cn)下载。

  六、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款,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

  (二)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该方式缴纳税款及相关税费。

  1.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且已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2.在《调查确认表》中确认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及相关税费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将集中为其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此类试点纳税人须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三方协议”并办理验证手续。

  3. 2013年8月1日后,如试点纳税人需调整或新增电子缴税方式,需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4. 办理电子缴税的具体流程,可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查阅。

  (三)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多缴纳税款的,应当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自行发现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如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试点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

  七、税收减免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审批或备案的相应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国税、地税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