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0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9-05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