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5]9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30
摘要:对已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如未能如实申报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又被税务部门查出应补缴的税款的,则不予减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5]98号        1995-08-30

  为了加强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上述税种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主管部门将自用的房产出租给其属下的企业,再由其属下的企业转租给其它单位而租金作价属偏低的情况,在征收房产税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规定执行。

  二、对已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如未能如实申报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又被税务部门查出应补缴的税款的,则不予减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