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9]26号 云南省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23
摘要: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2019]26号    2019-04-23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云南省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7〕41号)自201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