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1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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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改进纳税服务承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6]276号)的要求,在2006年《纳税服务承诺》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进行重新承诺(见附件)。内容涉及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收证明、发票业务、税务认定、退税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审批、税务咨询等9类34项业务。

  3、根据《纳税服务承诺》和相关规定调整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文书工作流。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转正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调整申请》、《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文书工作流中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税务所)调查审批时间由2个工作日修改为10日;对票种核定所涉及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工作流,修改为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转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税务所)调查、审批、终审(3日);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涉及的《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文书,设置为不流转;对县(区)局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文书工作流,由县(区)局局长终审修改为政策法规科长终审;对重新恢复税务登记问题所涉及的《重新恢复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文书工作流,由征收管理科长终审修改为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税务所)长终审。

  4、进一步集中、简化审批程序。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注销程序繁琐,需多次往返各税务部门的问题,以及其他过于繁琐的办税业务,要研究解决措施,进行合理的岗责、权限或环节简并,减少有些不必要的程序流转;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申报、报税、认证、购领发票等办税头绪过多、每月需要跑多趟税务机关的问题,要通过税务内部各部门加强协调,集中受理、审批加以解决,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

  5、解决纳税人购买发票难的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购领专用发票和以后增加专用发票用量的工作环节,进行合理的减并,适当提高纳税人月最高用票量的核定标准,加强专用发票审批的事后监督管理;对普通发票验旧购新,可以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发票验旧专柜,并增配专人专职负责发票验旧,以缓解售票窗口的压力,确保发票验旧工作质量。

  6、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文书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对纳税人办理各类申请、证明中许多相同的附送资料进行减并。对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涉税申请,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已存档的,要避免重复报送,可将纳税人报送复印件调整为税务部门当场查验;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基础信息的,经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用重复报送复印件。

  (二)切实解决纳税人排队拥挤和长途跋涉等突出问题

  1、拓展办税空间,延伸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设置办税场所,也可借助政府的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发售普通发票等业务。还可以按照社会化综合治税思想,借助街道办事处、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来解决。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以根据一般纳税人分布情况,对一般纳税人较集中的偏远税务分局,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增设防伪税控设备,让一般纳税人就近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和开展预约服务。针对纳税人集中在每月申报后期2至3天办税以至出现排长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账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遇有法定节假日,如纳税人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申请,按约定的时间指派工作人员给予办理;对征收期上班时间内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办税需要,适当推延至下班时间,直至办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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