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5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9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53号        1998-3-9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体医生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187号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市《转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粤地税发[1997]28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