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1999]10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自产自销免征个人所复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06
摘要:因此,对在农贸市场内长期固定摊主出售的商品如确实为农业税、牧业税的应税商品,并且能提供相对应商品数量的农业税、牧业税完税凭证,对于这部分商品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自产自销免征个人所复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一[1999]101号          1999-05-06

海曙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自产自销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海地税发[1999]15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在农贸市场内长期固定摊斑,其个人所得税的征免不能按其是否出具“农民自产自销证”来划分,应按其留念的产品是否属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且已完税来进行鉴定。因此,对在农贸市场内长期固定摊主出售的商品如确实为农业税、牧业税的应税商品,并且能提供相对应商品数量的农业税、牧业税完税凭证,对于这部分商品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反之,其它商品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中有情况情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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