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9
摘要:对从2008年起连续经营、领购发票或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1-29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对从2008年起连续经营、领购发票或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