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6]18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9
摘要: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供热费(取暖费、包烧费以下简称供热费)扣除问题。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据实报销的供热费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扣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供热费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据实扣除,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87号        2006-12-2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根据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扣除问题。育林基金是国家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育林基金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终节余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供热费(取暖费、包烧费以下简称供热费)扣除问题。企业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据实报销的供热费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扣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供热费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据实扣除,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三、关于国家确定贫困县范围问题。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中“穷”是指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市),2002年国家确定我省贫困县是: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市、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蒙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在上述14个县(市)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再调整时,按新确定的贫困县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中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期限问题。对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第(三)款第3项、第(四)款、第(六)款中涉及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规定,均按免征所得税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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