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 2011-04-12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由1%调整到2%。 据此,决定相应调整我省“2000定额”、“2004清单定额”、“2008抗震加固定额”、“2009清单定额”中的税金计取标准。 调整后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详附件。 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之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计价定额 税金调整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 校对:国 打印: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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