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19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05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现对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改由路路通有限公司在当地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对银行代收应上缴给路路通有限公司的管理费,不予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191号       1997-08-05


  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征税问题,省局以粤地税发[1997]9号文通知各地执行在案。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现对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向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管理费改由路路通有限公司在当地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对银行代收应上缴给路路通有限公司的管理费,不予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过去规定与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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