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贸[1992]8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1-28
摘要:根据市财政局、经贸委京财贸[1991]1949号文件精神,对以前年度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在1991年承包中实现的增盈减亏基金,暂不提取25%的企业后备基金和30%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而将其55%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贸[1992]80号                1992-01-2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工贸、技贸公司:

  1991年是我市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经营体制的第一年,也是我市部分非独立核算的工贸企业承担国家出口任务的第一年,为做好1991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特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507号《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承担中央出口任务的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工贸、技贸企业,都应按要求编制1991年会计决算。

  二、对超过承包基数部分的出口收汇额,中央奖励外贸企业的2分钱,根据财政部精神,财政不予负担,各企业自行提取。

  三、对各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盈亏承包任务后增加的利润(含减少的亏损),按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43号文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即:25%作为企业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亏损;30%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增强企业自我积累的能力;45%作为专用基金,其中7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0%用于职工奖励。

  四、根据市财政局、经贸委京财贸[1991]1949号文件精神,对以前年度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在1991年承包中实现的增盈减亏基金,暂不提取25%的企业后备基金和30%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而将其55%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同时,所提取的45%专用基金中生产发展基金的50%也要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附件: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01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